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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便攜式汽車稱重儀檢定規程
      作者:管理員    發布于:2017-07-21 15:23:5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      摘要:便攜式汽車稱重儀根據結構形式分為移動式、固定安裝式和組合式(與其它檢測設備組合成一體)。根據測量性能,只能測量軸載荷的稱為軸重儀;可分別測量左、右輪載荷,也可顯示整個車軸載荷的稱為輪重儀。

      便攜式汽車稱重儀檢定規程

      便攜式汽車稱重儀是各種機動車輛檢測站,用于分別測量機動車輛前后(或左右)軸(或輪)荷分布情況的稱重儀器。它由承載臺板、傳感器和顯示儀表等部分組成,安置在承載臺板上的車軸(或輪)的載荷,通過傳感器輸出信號,經處理后在顯示儀表上顯示。

       

      便攜式汽車稱重儀根據結構形式分為移動式、固定安裝式和組合式(與其它檢測設備組合成一體)。根據測量性能,只能測量軸載荷的稱為軸重儀;可分別測量左、右輪載荷,也可顯示整個車軸載荷的稱為輪重儀。

      便攜式汽車稱重儀技術要求

      2 空載變動性和零點漂移

      2.1 空載變動性不大于0.1%F.S)。

      2.2 數顯式軸(輪)重儀30min的零點漂移不應超過0.1%F.S)。

      3 示值誤差和鑒別力閾

      3.1 示值誤差 測量值不大于4%F.S):± 5%。 測量值大于4%F.S):± 2%。 3.2 鑒別力閾應不大于1.4d(對指針式儀表:當載荷改變1d時,指針的偏擺應不小于1d)。 3.3 輪重儀的左右臺示值間差不應超過2%。 4 偏載誤差偏載誤差不應超過2%。 5 重復性誤差 重復性誤差不超過示值誤差*值的一半。 6 *大安全載荷 *大安全載荷為額定載荷的120%。

      便攜式汽車稱重儀檢定條件

      7 檢定時環境條件

      7.1 溫度:0-40°C。 7.2 相對濕度:不大于85%。 7.3 電源電壓:220V±10%。 7.4 檢定應在周圍無影響測量的污染、振動、噪聲和電磁干擾的環境下進行。 8 檢定用儀器設備 8.1 砝碼一組:0.l-12.5kg0.lkg,0.2kg×2,0.5kg×2,lkg×2,2kg×2,5kg),準確度61級(M22)。 8.2 用砝碼檢定的。一組軸(輪)重儀50%F.S)的磁碼,準確度61級(M22)。 8.3 用傳感器檢定的。壓力傳感器測量范圍不小于軸(輪)重儀50%F.S),準確度為C3級。三次儀表不低于3000分度。反力架或載貨汽車、千斤頂等檢定用工具。

      檢定項目與檢定方法

      9 外觀及性能檢查

      通過目測、手感檢查,外觀及性能應符合第1.1-1.3款要求。

      10 空載變動性和零點漂移的檢定 10.1 按儀器要求開機穩定后,調整零位。 10.2 用加載方式破壞其平衡狀態,重復三次,每次卸載后示值應為零。其中*大的偏離零位值即為檢定值,應滿足第2.1款要求。 10.3 對數顯式軸(輪)重儀,重新調整好零位,每隔lOmin觀察一次,連續三次,每次零點漂移值均應滿足第2.2款要求。

      11 示值誤差和鑒別力閾的檢定 11.l 選取軸(輪)重儀4%,50%F.S)(對生產廠新制造軸(輪)重儀必須增加滿量程測試點)以及常用軸(輪)重值等測試點(總計不少于5點)逐級加載,重復三次。 11.2 示值誤差的檢定 11.2.1用砝碼檢定。 按選定測試點加載砝碼,示值誤差按下式計算: △i=ximig*/ mig 式中:△i--i測量點示值誤差; xi--i測量點軸(輪)重儀三次示值的平均值(N); mi--i測量點加載砝碼質量值(kg); g--檢定地區重力加速度(m/s)。

      11.2.2 用傳感器檢定。

      當現場檢定條件有*,允許采用傳感器檢定。詳細方法見附錄1“用傳感器檢定軸(輪)重儀”。 11.2.3 以上各測量點示值誤差均應符合第3.1款要求。 11.2.4 對配有打印裝置或在配置計算機控制系統的機動車輛檢測站中的軸(輪)重儀應按第1.4款要求檢定。 11.3 按上述步驟,在4%,50%F·S)測試點時,逐步增加1d,1.1d,1.2d,1.3d,……載荷,觀察示值改變1d時增加的載荷值。然后逐步減少1d,1.1d,1.2d,1.3d,,……載荷,觀察示值改變1d時減少的載荷值。對指針式儀表,當改變1d載荷時觀察指針的偏擺值。本項檢定結果應符合第3.2款要求: 11.4 對輪重儀左、右臺分別檢定,均應滿足要求,且左、右臺相同載荷時的示值間差應滿足第3.3款要求。 11.5 對配有打印裝置或在配置計算機控制系統的機動車輛檢測站中的軸(輪)重儀,示值誤差檢定結果應符合第1.4款的要求。

      12 偏載誤差的檢定

      10%F·S)載荷,分別加載在偏離承載臺板中心約三分之一板寬的兩個位置上,兩次示值的差值與該載荷值之比應符合第4條要求。 13 重復性誤差的檢定 重復性誤差的檢定,在示值誤差檢定的同時進行。相同載荷的軸(輪)重儀三次示值的*大間差與該檢定點載荷值之比值為檢定值。各測量點的檢定結果均應符合第5條要求。 14 *大安全載荷的試驗 14.1 對生產廠新制造軸(輪)重儀,應做本項試驗。本項試驗在示值誤差檢定前進行。 14.2 在承載臺板上逐步加載至120%額定載荷,靜壓10min,再逐步卸荷至零。 14.3 經*大安全載荷試驗后的軸(輪)重儀,應按第1-5條檢定,均應符合要求。

      五、檢定結果處理和檢定周期

      15 經檢定合格的軸(輪)重儀出具檢定證書。檢定不合格的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,并證明不合格項目。

      16 軸(輪)重儀的檢定周期一般為1年。

      用傳感器檢定軸(輪)重儀 1 按圖所示安置反力架、壓力傳感器及千斤頂等。 通過千斤頂施加載荷,在壓力傳感器示值達到測試點時,讀取輪重儀示值。按下式計算輪重儀示值誤差: i=xiAi*/ Ai

      式中:△i--i測量點示值誤差; xi--i測量點軸(輪)重儀三次示值的平均值(應去除壓力傳感器、千斤頂、襯板等載荷值)(N); Ai--i測量點時壓力傳感器儀表示值(N)?!?/span>

      軸重儀[1] 2 在軸(輪)重儀臺面上依次疊放千斤頂及壓力傳感器,再使汽車壓在傳感器上,并保持壓力通過傳感器軸線垂直作用在承載臺板上。通過汽車上加載不同重物及改變千斤頂作用力,讀取壓力傳感器及軸(輪)重儀示值,按上式計算軸(輪)重儀示值誤差。
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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